2020-07-24

對聖經「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」的看法

有傳來以下訊息︰
Lev 利未記:20
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,也要照樣向他行。
我們應該如何傳釋及實行這節聖經?

以上經文是出自 利24:20,此外,這短句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亦出現於五經的《出埃及記》及《申命記》,而這三段經文都與審判有關。

 第一段是出21:22-25,經文如下︰
出埃及記 21章
21:22 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21:23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這段經文是有關傷害他人身體的處埋︰經過審判官的判斷(v.22),被告罪成,被告所受的刑罰就是對等賠償。罰則可理解為原告不能向被告索取多過自己所失的,這律法是防止仇恨報復升級。有時我們在戲劇裏所見到,要對方「雙倍奉還」或「十倍奉還」是違反這個舊約原則。而身外財物的賠償卻有不同,參出22:1

第二段是 利24:13-23,不過,讀完第三段經文後才看。

第三段是申19:15-21,經文如下︰
申命記 19章
19:15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
19:16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19: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
19: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19: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19: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19:21 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
同樣是一個審判的情境︰若有人作假見證陷害人,經審判官的審斷,想害人的要受罰,罰則是想害人原想怎樣害對方,他就要承受該害。

現返回第二段經文,利24:13-23,經文如下︰
利未記 24章
24: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
24:14 「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。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;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。
24: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:凡咒詛 神的,必擔當他的罪。
24: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,必被治死;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。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,必被治死。
24:17 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;
24:18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,以命償命。
24:19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,他怎樣行,也要照樣向他行:
24:20 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,也要照樣向他行。
24:21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;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。
24: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同歸一例。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 神。」
24:23 於是,摩西曉諭以色列人,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,用石頭打死。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。
這段經文是一樁案件的審決與處理,而內容是耶和華曉諭摩西的。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罰則不是用說話咒詛聖名的人最高刑罰不是被說話咒詛嗎?這案例,咒詛聖名的判刑是要賠上性命。一個人賠到最盡是自己性命,而這判例要呈現的價值是,上主的聖名比人的性命更高。

舊約較容易處理,反而新約的馬太福音給我更大困擾!

馬太福音 5章
5:38 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
5:39 只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;
5:40 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;
5:41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
5:42 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」
「不要與惡人作對」這短句及緊接著的經文已經在解釋和應用都有很大的困難;而《新漢語譯本》更將該短句譯成「不要向傷害你的人討回公道」!
我覺得不單不合情理,更違反我對舊約教導的理解。

這句「不要與惡人作對」,我會理解為︰「不要與傷害你的人對著幹。」意思是,遇到不合理的事,仍然要尋求公道,不過,不是出於恨、不是報仇、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、不是苦毒、不是幸災樂禍等心態。


《新漢語譯本》
38 「你們聽過有這樣的話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
39 但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向傷害你的人討回公道。*有人打你的右臉*,連另一邊臉也要轉過去給他打。
40 有人想控告你,要拿你的襯衣,連外衣*也要給他拿去。
41 有人*強迫你走一里*路,你就陪他走兩里。
42 有求你甚麼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就不要拒絕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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