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ev 利未記:20 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,也要照樣向他行。 我們應該如何傳釋及實行這節聖經? |
以上經文是出自 利24:20,此外,這短句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亦出現於五經的《出埃及記》及《申命記》,而這三段經文都與審判有關。
第一段是出21:22-25,經文如下︰
出埃及記 21章 21:22 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 21:23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 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 |
第二段是 利24:13-23,不過,讀完第三段經文後才看。
第三段是申19:15-21,經文如下︰
申命記 19章 19:15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 19:16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 19: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 19: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 19: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 19: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 19:21 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 |
現返回第二段經文,利24:13-23,經文如下︰
利未記 24章 24: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 24:14 「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。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;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。 24: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:凡咒詛 神的,必擔當他的罪。 24: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,必被治死;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。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,必被治死。 24:17 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; 24:18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,以命償命。 24:19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,他怎樣行,也要照樣向他行: 24:20 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,也要照樣向他行。 24:21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;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。 24: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同歸一例。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 神。」 24:23 於是,摩西曉諭以色列人,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,用石頭打死。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。 |
舊約較容易處理,反而新約的馬太福音給我更大困擾!
馬太福音 5章 5:38 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 5:39 只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; 5:40 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; 5:41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 5:42 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」 |
我覺得不單不合情理,更違反我對舊約教導的理解。
這句「不要與惡人作對」,我會理解為︰「不要與傷害你的人對著幹。」意思是,遇到不合理的事,仍然要尋求公道,不過,不是出於恨、不是報仇、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、不是苦毒、不是幸災樂禍等心態。
《新漢語譯本》 38 「你們聽過有這樣的話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 39 但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向傷害你的人討回公道。*有人打你的右臉*,連另一邊臉也要轉過去給他打。 40 有人想控告你,要拿你的襯衣,連外衣*也要給他拿去。 41 有人*強迫你走一里*路,你就陪他走兩里。 42 有求你甚麼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就不要拒絕。」 |
https://www.chinesebible.org.hk/onlinebible/index.ph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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